經銷關系終止后不得擅將他人標識登記為企業字號
——評福建南平南孚電池公司訴廈門南孚電子科技公司等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號】
?。?/span>2018)閩07民初75號
?。?/span>2018)閩民終1424號
【裁判要旨】
經銷商在經銷關系存續期間將生產商的商標登記為企業字號并進行使用雖然有正當理由,但這種使用只是基于二者存在共同的利益關聯這一特殊關系,并不會使經銷商的企業字號具備區別于生產商的商標及字號的獨立的識別作用。因此在經銷關系終止后,經銷商未經權利人許可,繼續使用原企業字號并從事與權利人存在直接競爭關系的商業經營活動,主觀上存在攀附他人商譽的惡意,客觀上也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其行為應當認定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及商標侵權。
【案情簡介】
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下稱南平南孚公司)是一家從事電池生產的大型企業,于1991年注冊了“南孚”商標。經過多年的使用宣傳和推廣,南孚商標、南孚品牌電池及南平南孚公司在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響力。廈門市南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廈門南孚公司)的前身為廈門市南孚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南孚貿易公司),登記成立于1997年。1998年至2003年,南孚貿易公司系南平南孚公司在廈門地區的總經銷商,并負責南孚品牌的廣告宣傳及打假。南孚貿易公司于2010年將企業名稱變更為廈門南孚公司。南平南孚公司起訴主張廈門南孚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將“南孚”字樣登記為企業字號并進行商業性使用,其行為已經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廈門南孚公司在其生產的與“南孚”商標核準范圍相同的產品上突出使用“南孚”標識,其行為已經構成商標侵權。另外,廈門南孚公司雖曾與南平南孚公司存在經銷合作關系,但在該關系終止后,仍使用“南孚”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遂判決廈門南孚公司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賠償南平南孚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并登報消除影響等。南平南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評析】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廈門南孚公司系在經銷關系合作期間登記的企業字號,其對該字號的使用是否已經具備獨立的區分經營主體的作用。在經銷關系終止后,廈門南孚公司繼續使用該字號是否具有合理基礎。該案糾紛屬于不同主體之間的知識產權權利沖突,除了依照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作為案件處理的適用依據外,也應以“誠實信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作為判斷的基本原則。
一、廈門南孚公司在經銷關系存續期間對其自身“南孚”字號的使用并不會產生獨立的權益。
廈門南孚公司辯稱其企業名稱系經合法登記,無任何主觀惡意,南平南孚公司對此是默許的,且在二十幾年的經營與推廣中,廈門南孚公司已賦予“廈門南孚”全新的企業品牌價值及意義,完全區別于南平南孚公司。法院分析認為,廈門南孚公司在1997年開始登記使用“南孚”字號的企業名稱前后,系南平南孚公司在廈門地區“南孚”電池相關產品的經銷商,雙方至2003年終止經銷合作關系。在合作期間,廈門南孚公司除經銷南平南孚公司的產品外,還代為廣告宣傳及打假,故二者之間存在共同的利益關聯,廈門南孚公司在此期間對“南孚”品牌的商業性使用實質上均是為了維護和提升南平南孚公司的“南孚”品牌知名度。廈門南孚公司并不會因這種使用行為而使“廈門南孚”在使用中具備獨立的品牌辨識度,從而區別于“南孚”品牌。而南平南孚公司之所以在此期間默許廈門南孚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南孚”字號,也是基于雙方存在經銷合作關系這一前提。
二、廈門南孚公司在經銷關系終止后繼續登記使用“南孚”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及商標侵權。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通過持續的經營使用和宣傳推廣,南平南孚公司獲得一系列榮譽,在業內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南孚系列商標在包括電池等核準使用的相關產品上亦具有較高顯著性和知名度,和南平南孚公司之間建立起唯一確定的聯系?;谀湘谧痔柵c南孚系列商標在文字標識上的一致性和統一性,字號與注冊商標可以相互強化各商業標識之間的關聯關系,二者在影響力和知名度上互相輻射,所以“南孚”文字標識實際上已經具有識別經營者和商品來源的雙重作用,并總體提升南孚品牌的知名度??梢哉J定“南孚”字號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所保護的“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廈門南孚公司的經營范圍主要包括研發、生產、銷售電池產品等,與南平南孚公司的主要經營范圍存在重合,故二者應屬于存在直接競爭關系的同業經營者。另外,南平南孚公司擁有的南孚系列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為干電池及充電器等產品,與廈門南孚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屬于相同類別。廈門南孚公司的企業名稱為“廈門市南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企業名稱中最具識別性的部分應是字號“南孚”,而該字號與南平南孚公司的字號完全相同。作為兩家在經營范圍上存在高度重合的企業,相關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顯然不易區分二者屬于不存在關聯性的兩個獨立的經營主體,會造成混淆誤認。
而正是由于廈門南孚公司與南平南孚公司曾經存在經銷合作關系,故廈門南孚公司對南孚名牌及該品牌與南平南孚公司之間的唯一關聯性是清楚的。在雙方的經銷合作關系終止后,在未取得南平南孚公司的明確許可下,廈門南孚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在后續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上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來主動避讓,避免與南平南孚公司及南孚品牌產生混淆。但廈門南孚公司仍然繼續使用“南孚”字號,并在2010年將企業名稱變更為目前使用的含有“南孚”字號的名稱。由于南平南孚公司及南孚品牌在2010年的時候已經在企業影響力和品牌知名度上又有了新的提升,而廈門南孚公司并沒有能夠證明“廈門南孚”經過其使用已經具備獨立的品牌價值且能夠與南平南孚公司及南孚品牌進行區分。故廈門南孚公司對“南孚”字號的使用,主觀上是為了攀附南平南孚公司商譽和搭南孚品牌的便車,客觀上也會造成消費者對這兩家存在關聯或其他品牌許可關系的混淆誤認。綜合以上分析,可以認定廈門南孚公司登記含有“南孚”字號的企業名稱并進行使用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廈門南孚公司有關其企業名稱登記合法、其使用行為具有正當性、不構成侵權的理由顯然不能成立。
此外,根據查明的事實,廈門南孚公司將“南孚”文字登記為企業字號的行為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其又在相同商品上和其他商業活動中對“南孚”文字標識進行了突出使用,客觀上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其行為也已構成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