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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店擅用“西湖龍井”引糾紛 西湖龍井產業協會二審獲賠100萬元

                    發布時間:2023-01-25      發布者:方圓商標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摘來片片通靈竅,啜處冷冷馨齒牙”,這是明代文學家屠隆所作《龍井茶歌》中對于西湖龍井茶的描述。西湖龍井茶葉扁平光滑,色澤嫩綠光潤,茶水香氣鮮亮,滋味清爽甘醇。從古至今,西湖龍井使無數人為之傾倒,深受消費者喜愛,帶來了大量的市場需求,與此同時,個別不法商家也意圖討上一杯茶“解渴”。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一起涉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西湖龍井”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新昌縣龍鼎茶業有限公司(下稱龍鼎公司)不能證明其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是符合“西湖龍井”地理標志產地、工藝、品質要求的商品,卻在其包裝、銷售頁面標注“西湖龍井”字樣,侵犯了“西湖龍井”注冊商標專用權,維持了一審法院所作龍鼎公司須賠償商標權利人經濟損失等共計100萬元的一審判決。


                      網店擅用“西湖龍井”


                      西湖龍井歷史悠久,最早可追溯至唐代,至今經過一千余年的歷史演變過程。其之所以為大眾喜愛,得益于得天獨厚的地理位置。西湖龍井產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的獅峰、虎跑、云棲一帶的群山之中,雨量充沛、光照漫射,有利于茶樹的生長發育,西湖龍井素以“色綠、香郁、味甘、形美”四絕著稱。


                      杭州市西湖區龍井茶產業協會(下稱龍井協會)是由西湖龍井茶產區內進行西湖龍井茶生產、加工、流通等行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代表、西湖龍井茶生產廠商和科研工作者自愿組成的非營利社會組織。


                      2011年6月28日,龍井協會經核準注冊了第9129815號“西湖龍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下稱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茶葉,注冊有效期至2031年6月27日,涉案商標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龍井協會制定的《杭州市西湖區龍井茶產業協會“西湖龍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第五條載明:“使用‘西湖龍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的生產地域范圍為杭州市政府劃定的西湖龍井茶保護基地”,第六條對使用“西湖龍井”商標的商品品質進行了規定。


                      龍鼎公司在某電商平臺開設店鋪,并銷售有名稱為“西湖龍井茶(買一斤送半斤)2019新茶雨前龍井250g濃香型500g茶葉”的茶葉產品。


                      因認為龍鼎公司網絡銷售的茶葉與龍井協會的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同,同時,其所售的茶葉外包裝未標注生產商信息,難以認定符合“西湖龍井”的原產地和特定品質,卻在銷售頁面標注了“西湖龍井”字樣,該行為涉嫌構成對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龍井協會將龍鼎公司訴至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并主張經濟損失等250萬元。


                      終審認定構成侵權


                      在一審訴訟過程中,龍鼎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一審法院視為其放棄抗辯的權利。法院結合“西湖龍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知名度,龍鼎公司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情節,以及其所售商品的價格、銷量等因素,酌情判定龍鼎公司賠償龍井協會經濟損失等100萬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龍鼎公司上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主張其與杭州春云茶葉有限公司(下稱春云公司)于2018年6月23日簽訂的合作協議載明,其從春云公司處購買茶葉進行原裝銷售。春云公司作為龍井協會的會員單位,二者于2018年10月31日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春云公司有權在其產品包裝上使用“西湖龍井”證明商標。


                      對此,龍井協會認為,“西湖龍井”是我國馳名商標,龍鼎公司作為專業茶商,其對正品價格應當明知,卻以畸低的價格在電商平臺上以其它地區產的茶葉當作“西湖龍井”對外售賣,明顯構成商標侵權。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春云公司與龍井協會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春云公司銷售的西湖龍井茶必須加貼防偽標識,且不得向他人轉讓、出售、贈與“西湖龍井”證明商標標志及其包裝,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許可他人使用“西湖龍井”證明商標。而被訴侵權商品并未加貼“西湖龍井”防偽標識。另外,春云公司與龍鼎公司簽訂合作經營協議之時,春云公司尚未與龍井協會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根據龍鼎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所售商品系來源于春云公司,符合涉案商標產地、工藝、品質要求的商品。故龍鼎公司網絡銷售帶有“西湖龍井”字樣的茶葉商品,并在銷售頁面標注“西湖龍井”字樣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由此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加強管理提升口碑


                      經過多年的經營發展,“西湖龍井”成為了我國茶葉品牌的“金字招牌”,隨著其品牌知名度的提升,許多不法商家盯上了這塊“香餑餑”,致使針對“西湖龍井”的侵權行為呈現多發態勢。那么,應當如何遏制此類針對知名品牌的商標侵權行為?


                      專業人員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采訪時介紹,知識產權維權目前面臨賠償數額低、舉證難度大等問題,正是由于賠償數額甚至可能低于侵權人違法獲利,導致了侵權行為屢禁不止,甚至有“摁下葫蘆起來瓢”的趨勢,給權利人維權帶來困擾。該案中,龍鼎公司所售“西湖龍井”的銷售額約為350萬元,終審判賠金額為100萬元,賠償數額與銷售金額的比例達到28.5%,高額判賠能夠在有效制止侵權行為的同時,為之后有同樣“小心思”的不法商家敲響警鐘。


                      在提升司法裁判賠償比例的同時,地理標志協會應當實行統籌管理,避免各區域在地理標志產品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管理中所存在的制度沖突、多頭管理的情況。同時,要注重深化與職能部門的協同合作,明確監管主體及其相應職責,強化屬地監管責任的落實,形成保護管理合力。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豐富技術手段,解決監管難題,加強產品來源地監管,通過統一審核面積、依據產量申領標識等措施,實現對市場流通產品的全鏈條閉環監管,以遏制侵權行為。


                      地理標志協會作為商標管理單位,應當肩負起責任,積極打擊侵權行為,保護其商標不被侵犯或淡化。同時,應對當地生產經營者及會員單位使用地理標志予以有效的管理、引導和規范,真真正正地將責任落實到位?!敖ㄗh地理標志協會統一產品包裝,由其進行統一設計、共同推行,幫助實現對生產廠家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加強管理力度,實現品質可控,更好地塑造地理標志產品口碑?!保ㄚw振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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