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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銷售仿冒“青島啤酒” ,這家商行被處經營額三倍罰款!

                    發布時間:2022-08-25      發布者:方圓商標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作為擁有百年歷史的啤酒品牌,“青島啤酒”在國內啤酒行業占有較大市場份額,尤其是“500ml易拉罐裝青島啤酒經典款”經大量推廣,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面對一些企業打“擦邊球”、搭便車的行為,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青島啤酒公司)通過多種形式積極維護品牌權益。


                      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及仿冒“青島啤酒”包裝、裝潢的反不正當競爭行政處罰糾紛案,認可了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平度市越用越有調味品批發商行(下稱越用越有商行)處以違法經營額3倍的罰款合計53.77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只銷未產不能免罰


                      此前,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青島啤酒公司舉報稱,越用越有商行經營銷售的“青麒牌特制啤酒”與其“500ml易拉罐裝青島啤酒經典款”的包裝、裝潢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


                      2021年5月18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越用越有商行進行執法檢查,并于同年8月31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沒收其經營的“青麒牌特制啤酒”12罐,并根據違法經營額為17.925萬元,處以該金額的3倍共計53.775萬元的罰款。


                      越用越有商行對此不服,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一審未獲支持后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訴求仍被駁回。


                      越用越有商行向一審法院提出,即使涉案產品“青麒牌特制啤酒”存在混淆情形,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生產者,而非作為銷售者的越用越有商行,其在進貨時對相關進貨手續進行了嚴格的審核,均符合法律規定。越用越有商行作為一般的銷售者,客觀上不具備審核涉案產品是否屬于侵權產品的能力,請求法院判令撤銷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二審中,越用越有商行的上訴理由也與此相近。


                      從越用越有商行的訴求及兩審法院審理來看,對越用越有商行是否構成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中“經營者”的認定,成為判斷越用越有商行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一個關鍵點。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違反前述條款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


                      一審法院援引上述條款,對越用越有商行經營的“青麒牌特制啤酒”的包裝與青島啤酒公司“500ml易拉罐裝青島啤酒經典款”的外包裝進行對比,并結合越用越有商行認可涉案產品系其銷售等情形,認定其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法院認為越用越有商行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據此駁回了越用越有商行的訴訟請求。


                      針對“經營者”的范圍及法律規制,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一步指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作為實施“混淆行為”主體的“經營者”,既包括從事商品生產的生產者也包括從事商品經營的銷售者或者提供服務者。同時,《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中,也將銷售者擅自銷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行為列為不正當競爭的情形予以禁止,并規定與生產者面臨同樣的處罰。


                      經營者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名稱、包裝裝潢等近似的標識,造成消費者混淆和誤認,不但侵犯了他人合法權利,而且還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直接影響到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此類傍名牌是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越用越有商行經銷“青麒牌特制啤酒”傍名牌案,是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充分展現了民生領域查辦“鐵拳”行動案件的執法效力,擴大和豐富了“鐵拳”行動戰果,凈化了市場消費環境。


                      “該案是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機構改革以來青島市首起反不正當競爭行政處罰訴訟經過二審并獲司法判決支持的案例?!鼻鄭u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十大隊副大隊長金峰表示,該案經過兩審法院作出行政判決,不僅厘清了“經營者”的法律概念,也明確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的適用,同時為市場監管部門在實施類案的反不正當競爭行政處罰時提供了可供參考的典型案例,對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行政具有積極的導向作用。


                      合理規避侵權風險


                      “該案件給經營者的啟示是,在經營過程中,不僅需要未雨綢繆,避免商標侵權,也應注意避免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要采取相應舉措,在被訴侵權時能夠提出合法來源抗辯,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鄙虾d钕蓭熓聞账呒壓匣锶岁惿偬m表示。


                      對于部分商品的經營者特別是銷售商而言,往往只看重其利潤的大小,很少關注商品本身存在的侵權風險。而一旦發生侵權訴訟,相關經營者除了主張自己不知情外,通常也拿不出有力的證據進行不侵權抗辯,最終造成源頭追責困難、銷售商“背鍋”的局面。那么,經營者該如何避免侵權呢?


                      “首先要在進貨、銷售商品環節,積極履行商品審核查驗義務,認真查看商品的外包裝、商品本身、說明書及廠商廠址等信息,確保商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貨源正規。如果相關信息不完整,甚至存在虛假信息,應拒絕銷售相關產品。其次,如果發現生產商所提供商品的進貨價格遠遠低于同類商品的市場價格,要加強市場調研,由此判斷生產商經營的商品是否涉嫌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苯鸱褰ㄗh,作為經營者,還要保存好與生產商、區域代理或者批發商的交易合同、進貨明細、發票等材料,以備一旦發生侵權訴訟,進行合法來源抗辯時具有充分的證據。


                      對于被侵權人而言,發現侵權行為時,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也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符合條件的還可以請求公安機構對侵權人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這些途徑有何區別,當事人又該怎樣選擇?“行政投訴優點在于相對高效,可迅速‘清掃’市場,但處罰金額不歸權利人所有;民事訴訟相對而言耗時長且舉證難度大,但索賠金額歸權利人所有。在我國大力打擊知識產權侵權、法院傾向于支持懲罰性賠償的大環境下,民事訴訟往往可達到既凈化市場又獲得賠償的效果。至于具體選擇哪一途徑,還要取決于具體案情,當事人需就個案進行綜合評估?!标惿偬m表示。(本報實習記者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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