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關聯企業在先商標 “蘇寧易購及圖”注冊未果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成都超有愛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知行銳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我愛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判決,認定知行公司使用的“百詞斬電腦版”等文字,極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侵犯了超有愛公司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判令知行公司賠償超有愛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2.2萬元。
超有愛公司訴稱,其享有“百詞斬”文字商標及圖文商標的商標權,知行公司未經許可在百度公司運營的百度搜索中以“百詞斬”作為搜索關鍵詞進行廣告推廣,并在鏈接標題中使用涉案商標;同時,在知行公司網站的云即玩軟件的宣傳和下載頁面存在涉案商標,云即玩軟件系我愛玩公司開發。故知行公司和我愛玩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超有愛公司的商標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百度公司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構成共同侵權。故要求三被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80萬元。
被告各方均辯稱不侵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超有愛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注冊商標權,應依法受到保護。知行公司設置“百詞斬電腦版下載”推廣關鍵詞并在鏈接標題和網頁描述中使用“百詞斬”,在其運營的網站中亦突出宣傳“百詞斬電腦版”,上述行為屬于在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即可下載的計算機程序上,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標識,極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下載安裝的相關軟件是超有愛公司經營的“百詞斬”產品,或與超有愛公司的品牌和服務存在關聯關系,產生混淆,構成侵權。遂做出上述判決。
目前,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
點評
互聯網時代,在搜索引擎中設置關鍵詞進行推廣的行為是常見的商業行為,但該案中,知行公司將他人商標設置為關鍵詞在搜索引擎中進行推廣,且推廣鏈接標題及網頁描述中亦使用他人商標,其目的是引導用戶鏈接到知行公司運營的網站中并下載相關軟件,主觀惡意較為明顯。
該案判決旨在提示市場主體在使用互聯網服務促進自身企業發展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合理避讓他人的注冊商標及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標識,尤其是不能以“搭便車”等不正當方式獲得資源和利益,否則將面臨法律風險。(葭 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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