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搭便車”,當心走進死胡同
青島貴海與山東貴海企業字號之爭塵埃落定——
山東青島有一家名為青島貴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青島貴海)的海運物流公司,成立已有十幾年時間,在業內也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在同為山東沿海城市的煙臺,兩年前出現了一家山東貴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山東貴海),這讓不少消費者產生了疑問:這是青島貴海企業發展而開設的新公司嗎?殊不知,兩家公司非但沒有任何淵源,前不久還因“貴?!弊痔柎蚱鹆斯偎?。
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山東高院)審結了上述兩家公司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最終認定山東貴海將“貴?!钡怯洖槠髽I字號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山東貴海停止使用“貴?!弊痔?,賠償青島貴海50萬元。
兩家“貴?!逼鸺m紛
青島貴海成立于2006年12月,專業從事國際貨運服務,總公司位于青島市市南區,并在天津、連云港等地設立了分公司。2015年1月,該公司申請注冊了第13338047“貴?!蔽淖謭D形組合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9類運輸等。山東貴海同樣是一家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的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據悉,兩家公司并無關聯。
經過十幾年的經營,青島貴海的客戶范圍遍及山東省及全國多個省市,在貨運代理行業內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青島貴海認為,山東貴海將“貴?!钡怯洖槠髽I字號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商標字號權益,并且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青島貴海一紙訴狀將山東貴海訴至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索賠200余萬元。
山東貴海則認為,其在申請企業名稱時并不知道青島貴海的企業名稱和商標,山東貴海注冊含有“貴?!钡钠髽I名稱是因為有好的寓意,不存在攀附青島貴海商譽的故意。
“從該案查明的事實看,二者注冊地域相近,經營業務領域相同,山東貴海成立時,青島貴海的‘貴?!放圃谪涍\代理行業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币粚彿ㄔ航泴徖碚J為,山東貴海在申請注冊時理應盡到合理避讓義務,但其仍將“貴?!弊詾槠髽I字號并實際使用,且“貴?!币辉~并非常見詞匯,臆造性較強。因此可以認定山東貴海攀附青島貴海商業品牌商譽、謀取市場競爭優勢的主觀惡意明顯,并且山東貴海的使用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對二者的服務產生混淆和誤認,從而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侵犯了青島貴海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山東貴海立即停止使用“貴?!弊痔?,并對其企業名稱進行變更,賠償青島貴海50萬元。山東貴海隨后就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山東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精準裁判助維權
近年來,因企業字號引發的侵權糾紛并不少見,如何準確適用相關法律規定,有效規制此類行為成為業內熱議的話題。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屬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中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該案中,雖然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認定山東貴海構成不正當競爭,但在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具體條款問題上,兩級法院的觀點存在一定的差別?!鼻鄭u貴海代理人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采訪時表示,一審法院認為山東貴海系“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法院依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通稱為一般條款)認定山東貴海構成不正當競爭。在二審期間,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上述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厘清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與具體行為條款、知識產權專門法規定之間的適用關系,明確了該一般條款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商標法等其他知識產權專門法的兜底適用地位?!耙虼?,按照最新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二審法院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認定山東貴海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非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適用法律更加明晰準確?!蓖踉普\表示。
本報就該案聯系山東貴海的代理人,對方表示暫不方便接受采訪。
近年來,物流行業蓬勃發展,作為物流服務提供者的物流企業,如何有效保護自身商標字號,制止他人惡意“搭便車”,顯得尤為重要。
在上述案件中,其在核心類別第39類及時對商標進行了注冊,可以說,青島貴海的知識產權布局是合格的。而對于被告而言,其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則有待提高,如果其對同行業企業相關知識產權進行充分檢索,避開他人企業字號,就不會讓人覺得有“搭便車”的嫌疑。
李婷表示,相關企業要維護自身權益,應做到“三個及時”,即及時注冊商標、及時申請專利、及時登記著作權,從而為自身搭建起堅實的知識產權堡壘,在避免侵犯他人權利的同時,更能成為企業捍衛自己權利的有力武器。企業在工商登記和商標注冊之前,應對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字號進行充分檢索,特別關注同行業的知名商標、字號,避免權利沖突和“傍名牌”,切忌抱著僥幸心理、妄圖“搭便車”牟利。(趙瑞科)